科技委員會委員,包括:
(1)行政長官,並由其任主席;
(2)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在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3)經濟財政司司長及社會文化司司長,並可指定他人為其代表;
(4)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並可指定該委員會一名全職成員為其代表;
(5)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並可指定該委員會一名全職成員為其代表;
(6)澳門大學校長;
(7)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8)澳門科技大學校長;
(9)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10)聯合國大學國際軟件技術研究所所長;
(11)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所所長;
根據第3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1)姚偉彬;
(2)劉人懷;
(3)顏澤賢。
根據第2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由二零一零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1)唐志堅;
(2)廖澤雲;
(3)楊俊文;
(4)許開程;
(5)崔世平;
(6)唐錫根;
(7)莫啟明;
(8)山禮度;
(9)林定;
(10)李怡平;
(11)馬志毅;
(12)何猷龍;
(13)José Manuel dos Santos;
(14)Filipe João Pyrrait da Cunha Santos;
(15)丘竹。
並委任吳榮恪為科技委員會委員,由二零一零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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