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請查閱:第17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科技委員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性質及宗旨
科技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一諮詢組織,其宗旨是在制定科技發展及現代化政策方面向政府提供顧問性質的輔助。
第二條
權限
委員會有權限:
(一)就科技發展及現代化政策方面的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二)設立與其宗旨有關之專責委員會。
第三條
組成
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行政長官,並由其任主席;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在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及社會文化司司長,並可指定他人為其代表;
(四)澳門大學校長;
(五)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六)澳門科技大學校長;
(七)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八)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九)聯合國大學國際軟件技術研究所所長;
(十)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所所長;
(十一)由行政長官透過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指派最多十五名在科學、技術及創新領域內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任期兩年。*
* 請查閱:第17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四條
顧問
行政長官可透過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指派具備上條(十一)項所述特點的有聲望的外地人士擔任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條
建議案
成員可向委員會呈交建議案,建議案最遲應於審議建議案的會議舉行前三十日送交秘書處。
第六條
運作
一、委員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最遲於舉行會議前三十日召集;應主席之召集,可舉行特別會議;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均以全會形式進行,且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二、委員會可邀請對擬討論的事宜具備特別資歷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但該等實體無投票權。
三、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其是所審議的事宜、發表的意見及提出的建議等。
第七條
專責委員會
一、專責委員會的組成是經徵詢委員會的意見後,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並可邀請能為有關專責委員會的工作可提供專業技術輔助的實體加入。
二、專責委員會有權限發出意見書及提出建議案,而專責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或其指定的協調員召開。
三、專責委員會可在其職責範圍內就特定工作設立工作小組。
四、專責委員會的意見書及建議案最遲應在委員會舉行會議前三十日送交秘書處。
第八條
行政輔助
一、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行政輔助由一秘書處負責,該秘書處在運作上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
二、秘書處最多由五名成員組成,成員可以派駐的方式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的方式聘請,亦可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又或以包工合同或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聘請。
第九條
負擔
一、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成員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二、委員會在運作上的負擔,由登錄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預算的項目承擔。
第十條
廢止
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